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销售走私入境的香烟触犯什么法律条款?

销售走私入境的香烟触犯什么法律条款?

2026-11-04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销售走私入境的香烟触犯什么法律条款?

销售走私入境香烟的行为性质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参与了走私过程以及其对货物来源的主观明知程度。

如果销售者是走私犯罪的共犯,即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依据刑法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行为被视为走私行为的延续或组成部分,触犯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如果销售者并未直接参与走私活动,而是从二手或多手渠道购入走私香烟并进行销售,但其主观上“明知”是走私货物。由于香烟属于国家专卖品,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是走私进口的香烟而予以销售,但未与走私分子通谋的,往往倾向于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其核心危害在于破坏了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和市场秩序。

无论刑事定性如何,该行为均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香烟作为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均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走私香烟逃避了海关监管和关税,同时也绕过了烟草专卖局的渠道管理,属于典型的违法经营行为。

【引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在符合特定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均违反了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查获的烟草数量来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一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本身是行政违法行为,但当其经营规模、金额等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时,即转化为刑事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销售走私入境香烟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司法机关将根据涉案金额、偷逃税额、是否直接对接走私人以及是否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综合因素,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进行界定。建议严格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及海关法规,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和销售烟草制品,切勿因小利而触犯刑律。如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辩护或合规审查,请提供更详细的案情资料以便进一步分析。

©2026 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