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赃物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2026-10-10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保管赃物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管赃物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该罪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关键要件:
1. 主观要件:必须具有“明知”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被明确告知物品来源非法,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客观情况,足以推断其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保管的,即满足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完全被蒙骗,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则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此罪。
2. 客观要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
“保管”属于法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之一。只要行为人提供了存放场所、帮助隐匿实物,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追查或被害人难以追回,即符合客观行为特征。
3. 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实施之前或实施过程中,与犯罪分子通谋,约定事后由其负责保管赃物,那么这种保管行为被视为上游犯罪的一部分,行为人将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而非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 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也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赃物本身依法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注: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主要针对特定行业或收购行为,但在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非特定行业的普通公民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常参照相关行政法规精神或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处理,具体行政处罚依据各地执法细则可能有所不同,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判定刑事犯罪的核心依据。)*
接受他人赠与的赃物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接受他人赠与的赃物是否构成“非法占有”,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状态及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若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明知该财物系犯罪所得(即赃物)而予以接受,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还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查与赃款赃物的追缴。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对该财物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据,属于非法占有。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在特定条件下构成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该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其继续持有该财物亦属无权占有(非法占有)。
若受赠人不明知该财物为赃物,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或通过合法赠与形式善意取得(注:赃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所有权转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占有保护),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旦司法机关查明该财物为赃物并依法予以追缴,受赠人必须配合退还。此时,虽然受赠人初始占有时可能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得知真相后若拒绝归还,则转化为非法占有。核心在于“明知”。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赠与,绝对属于非法占有;不明知而接受,虽初始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层面的非法占有,但该占有状态不受法律保护,面临被依法追缴的风险,且在知情后拒不退还即构成非法占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保管赃物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事前通谋”。作为公民,在面对他人委托保管来历不明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时,应保持警惕,核实来源,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避免卷入刑事风险。若已涉及此类情况,建议立即停止保管行为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自首或立功等从轻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