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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对于未遂犯罪是否同样受到惩罚?

2026-09-24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从犯对于未遂犯罪是否同样受到惩罚?

1. 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与未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当共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时,整个共同犯罪形态呈现为未遂。从犯虽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但其行为是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共同犯罪被认定为未遂时,从犯自然也处于未遂的状态。

2. 双重从宽情节的适用:

从犯在未遂犯罪中面临两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未遂情节: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情节:根据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最终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两个情节。首先确定该罪名既遂状态下的基准刑,然后依据未遂情节进行第一次从宽,再依据从犯情节进行第二次从宽。这意味着从犯在未遂犯罪中不仅受罚,而且通常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在情节轻微时可能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改变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评价的本质。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是否属于从犯?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被胁迫参加犯罪”与“从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直接等同。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侧重于客观行为的贡献度及主观恶性的相对较低。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刑法上被称为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胁迫”通常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违背意愿参与犯罪。胁从犯的核心特征在于参与犯罪的非自愿性(或意志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关于二者的关系:

1. 定性不同:从犯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共犯人类型;胁从犯是根据参与原因(被胁迫)划分的共犯人类型。

2. 处理原则不同: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竞合情况:如果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犯罪过程中确实只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他既符合胁从犯的特征,也可能在作用评价上符合从犯的特征。但在司法认定中,通常优先适用关于胁从犯的专门规定,因为其“被胁迫”的情节是更显著的法定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虽然起初被胁迫,但后来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并起主要作用,则可能不再认定为胁从犯,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被胁迫参加犯罪不一定属于从犯,而是属于胁从犯。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二者都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存在区别。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法律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叠加适用“未遂”和“从犯”的双重从宽规定,确保对从犯的处罚显著轻于主犯及既遂犯。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积极主张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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