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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如何应用?

2026-09-21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如何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1.举证责任的严格归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或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司法机关不得因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而直接推定其有罪。控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2.“疑罪从无”的裁判规则

当案件经过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法院必须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即宣告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阶段最直接的体现,旨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与地位界定

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地位上是无罪的。这意味着:

称谓与待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非“罪犯”。

强制措施的限制: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且这些措施仅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非刑罚预支。

辩护权的实质化: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确保控辩双方在诉讼结构中的平等对抗能力,以平衡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力。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能辩护吗?

针对“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能否辩护”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辩护”这一法律概念适用的诉讼阶段。在法律语境下,“辩护权”主要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其核心目的是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

一旦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即“正在被执行刑罚”),该人员在法律身份上已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是“罪犯”。此时,针对原犯罪事实的定罪量刑程序已经终结,因此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刑事辩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正在服刑的人员失去了所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或表达意见的权利:

1. 申诉权:如果服刑人员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在申诉引发的再审程序中,虽然启动的是审判监督程序,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依然享有类似辩护的权利,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2. 减刑、假释程序中的陈述与申辩权:在执行刑罚期间,涉及减刑、假释等变更执行方式的程序时,服刑人员有权参与庭审或听证,发表意见,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在广义上具有防御和争取权益的性质,但严格法律术语上不称为“刑事辩护”。

3. 新犯罪的辩护权:如果正在服刑的人员在监狱内又犯了新罪,或者发现了漏罪,司法机关将对其启动新的刑事追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员作为新案件的“被告人”,完全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能就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原罪行进行“刑事辩护”,因为该程序已结束;但其享有申诉权,且在面临新罪指控或减刑假释审理时,享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和陈述申辩权利。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规则,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屏障。它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中立和审慎的态度,严守证据标准,杜绝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只有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严格落实这一原则,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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