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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扭送羁押有何特殊规定?

2026-07-08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未成年人被扭送羁押有何特殊规定?

1. 关于“扭送”的性质与处理

“扭送”并非一种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公民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现行犯或通缉犯的一种行为。当未成年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并进行询问和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需要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其监护人领回。

2. 分别关押与管理

这是未成年人羁押中最核心的硬性规定。为了防止交叉感染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律明确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如果在看守所内无法实现物理隔离,也必须在同一监区内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室。

3.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在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不能仅由侦查人员单独进行。法律规定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不宜到场或拒绝到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如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一规定旨在弥补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不足,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4. 严格限制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持极其谨慎的态度。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重点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转而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5. 禁止使用械具

除非未成年人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等现实危险,否则在羁押和讯问过程中不得对其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注:此处虽主要讲矫治,但结合下文看守所条例体现羁押特殊性,更直接的羁押依据见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什么情况下适用扭送羁押?

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扭送羁押”这一法定术语。“扭送”与“羁押”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扭送”是指公民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将正在实施犯罪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强制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这是一种公民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一种临时的、非正式的强制措施前置行为,其本身不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效力,也不等同于司法程序中的“羁押”。

“羁押”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关押在看守所等特定场所的状态。羁押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如拘留、逮捕)决定并执行。准确的问题应当是“什么情况下公民可以行使扭送权?”以及“扭送后如何转化为合法的刑事强制措施(即导致后续可能的羁押)?”。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公民在扭送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且必须立即将被扭送人移交司法机关,不得私自关押、审讯或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必要的时间。一旦移交,是否采取拘留、逮捕等导致“羁押”状态的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决定,而非由扭送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以上回答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旨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知识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建议在遇到实际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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