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从“介绍对象”到“贩卖亲生子女”,专业律师如何打破重罪魔咒?
2026-04-15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从张某某、李某某、蓝某某、邢某某四案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与罚
“我就是帮人介绍个对象,收了点辛苦费……”
“我只是把亲生儿子送给别人养,收了点营养费……”
这是很多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第一反应。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而具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中刑罚最为严厉的罪名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拐卖犯罪案件被告人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比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10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拐卖犯罪,面临重刑的概率远高于其他犯罪。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同样的“收钱送养”行为,是认定为民间送养(无罪)还是拐卖儿童罪(五年起步),罪名定性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人生轨迹。 而“对象认识错误”“被害人承诺”“罪责区分”等关键情节,更可能决定当事人的生死。
作为一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通过书中收录的张某某、李某某、蓝某某、邢某某四个真实案例,告诉您:在拐卖案件中,罪名定性的精准辨析、加重情节的严格审查、死刑适用标准的准确把握,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面临轻罪还是重罪,甚至是生与死的区别。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中最严厉的罪名之一
在深入分析案例之前,有必要先了解本罪的立法框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基本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跨度极大——基本情节五年起步,加重情节十年起步,情节特别严重可至死刑。 而实践中,大量的拐卖案件在罪名定性和情节认定上都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有的认定为拐卖罪(五年以上),有的认定为民间送养(无罪),有的认定为介绍婚姻(无罪)。 同样的“收钱送人”行为,罪名定性不同,刑期差距可达五年以上,甚至生与死之别。
二、案例一:张某某拐卖妇女案——“对象认识错误”能否改变罪名?
案情回顾:
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竹某某(已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张某某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女青年”王某一同外出。四人到达某地后,张某某、竹某某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某某一朋友家暂住几天,并由竹某某通过其姐夫张某甲介绍,将王某卖与当地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张某某分得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经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检察机关以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将王某某卖与他人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虽事后检验王某某系两性人,但被告人拐卖时不知情,仍视作拐卖妇女,属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五年以上到一年六个月,刑期减少了三年半以上。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
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触及了拐卖妇女罪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拐卖两性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构成拐卖妇女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77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
明知是两性人而拐卖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两性人不属于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
不知是两性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拐卖两性人的: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本案中,张某某并不知道王某是两性人,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卖行为,因此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法院以既遂定罪但大幅度减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未遂情节的充分考量。
辩护启示:本案说明,在拐卖案件中,“对象认识错误”是争取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论证:
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是明知两性人而拐卖,还是误以为是妇女而拐卖?
被害人是否自愿:被害人在拐卖过程中是否转化为自愿行为?
犯罪是否完成:是否实际卖出?是否被退回?
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的真实情况,且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则可以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例二:李某某拐卖妇女案——“被害人主动要求转卖”能否成为辩护理由?
案情回顾:
1994年4月间,“黄某仪”(在逃)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妇女刘某某、黄某某妯娌二人拐骗到刘某胜家。刘某胜伙同他人将黄某某卖给王某某为妻,在欲将刘某某卖给一名年龄较大的男人为妻时,由于刘某某哭闹不愿而未得逞。此后,刘某胜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商定以1700元的价格将刘某某卖给其做小妾。李某某将刘某某带回家中,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同时又得知刘某某已结婚,且已生育,遂表示要么将刘某某送回家,要么将其退回给刘某胜。刘某某因黄某某随其一道出来也被拐卖,既怕一人回家无法交代,又怕被送回刘某胜处被殴打,故要求李某某将其再转卖给他人。李某某遂以1800元将刘某某转卖给刘某振为妻。
检察机关以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改判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从五年有期徒刑到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充分说明了“被害人主动要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又应其要求转卖的,如何定罪?
被害人主动要求转卖,能否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辩护要点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某明知刘某某系被拐卖的妇女,又将其出卖,形式上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但本案具有特殊性:李某某曾表态愿意将刘某某送回家,是刘某某因害怕无法交代而恳请李某某将其转卖。 二审法院考虑到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启示:本案说明,在拐卖案件中,“被害人主动要求”虽然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却是争取从宽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论证:
被害人是否主动要求转卖:是被迫还是自愿?
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曾表示愿意将被害人送回?
获利情况:是否以牟利为主要目的?获利多少?
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四、案例三:蓝某某拐卖妇女、儿童案——拐卖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案情回顾:
1988年至2008年,被告人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拐卖妇女1人、儿童34人,非法获利共计50万余元。蓝某某采取拐骗等手段,将被害人带至福建省,经他人介绍后出卖。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
法院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蓝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蓝某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某某死刑。蓝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拐卖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拐卖犯罪会被判处死刑?
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对于理解拐卖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所列八种加重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本案中,蓝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35人)、时间长(20年)、社会危害极大(有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启示: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拐卖案件中,律师需要重点审查:
拐卖人数:是否确实达到“多人”标准?
拐卖时间跨度:是否属于长期犯罪?
社会危害程度:是否造成被害人伤亡、亲属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
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蓝某某虽坦白部分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五、案例四:邢某某拐卖儿童案——出卖亲生子女,罪与非罪的边界
案情回顾:
2011年9月,被告人邢某某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某某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某某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邢某某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某某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法院判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认为,邢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3名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某某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居间介绍的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出卖亲生子女,是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罪?
如何区分“非法获利目的”与“收取营养费”?
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邢某某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因此,邢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辩护启示:本案说明,在“出卖亲生子女”类案件中,区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罪”是辩护的核心任务。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论证:
送养的原因:是迫于生活困难,还是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
收取钱财的性质和数额:是少量“营养费”,还是明码标价的巨额钱财?
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送养时是否考察过对方的抚养条件?
是否在生育前即商定出卖:是否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
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而送养,收取的钱财仅为少量营养费,且对方具有抚养能力,则可以争取认定为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核心要点
结合上述案例和最新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辩护应当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一)定性辩护——罪与非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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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定性 |
辩护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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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婚姻收取少量介绍费 |
不构成犯罪 |
论证妇女自愿、无欺骗强迫、收费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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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收取少量营养费 |
不构成犯罪 |
论证因生活困难送养、对方有抚养能力、收费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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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
拐卖儿童罪 |
论证无非法获利目的,争取无罪或遗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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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应其要求转卖 |
拐卖妇女罪(可从宽) |
论证被害人主动要求、主观恶性小,争取免刑 |
(二)量刑辩护——争取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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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类型 |
具体情形 |
量刑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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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识错误(未遂) |
误将两性人视为妇女拐卖 |
可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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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动要求转卖 |
被害人恳请转卖 |
可酌情从宽,甚至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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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可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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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 |
主动投案、检举他人犯罪 |
可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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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
归案后如实供述 |
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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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 |
无前科劣迹 |
可酌情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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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悔罪 |
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
可酌情从轻 |
(三)加重情节辩护——守住“十年以上”与“死刑”的红线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八种加重情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律师需要重点审查:
拐卖人数:是否确实达到“三人以上”?证据是否充分?
奸淫被拐卖妇女:是否确实发生?是被迫还是自愿?是否有鉴定意见?
偷盗婴幼儿:是否属于“偷盗”?还是捡拾后出卖?
造成重伤、死亡:是否与拐卖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否属于集团首要分子:是否确实起组织、领导作用?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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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档次 |
对应情形 |
辩护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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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基本情节:拐卖妇女、儿童 |
论证不构成拐卖(民间送养、介绍婚姻)、未遂、从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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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八种加重情节之一 |
严格审查加重情节的证据,论证不满足加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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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 |
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标准,论证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
特别提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但同时,对于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八、为什么选择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中量刑最严厉的罪名之一,起刑点即为五年有期徒刑,加重情节十年起步,情节特别严重可至死刑。从张某某案(五年以上改判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案(五年有期徒刑改判免刑)、蓝某某案(核准死刑)、邢某某案(出卖亲生子女判十年)可以看出:同样的“收钱送人”行为,不同的辩护,罪名、刑期甚至生死可能天差地别。
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
精准定性罪名: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民间送养、介绍婚姻,避免错误定罪
严格审查加重情节:论证是否满足八种加重情节,避免错误升格量刑
准确把握对象认识错误:论证未遂情节,争取减轻处罚
挖掘从宽量刑情节:通过自首、立功、从犯、被害人主动要求等,争取最低刑期或免刑
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守住“少杀、慎杀”的政策底线
九、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拐卖犯罪指控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旦定罪,起刑点即为五年有期徒刑,加重情节十年起步,情节特别严重可至死刑。但从书中收录的多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的行为,不同的辩护,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帮助您:
论证是否构成拐卖罪,争取认定为民间送养或介绍婚姻(无罪)
审查加重情节的认定,避免错误升格至十年以上量刑
论证对象认识错误、未遂等情节,争取减轻处罚
挖掘从宽量刑情节,争取最低刑期或免予刑事处罚
审查证据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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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姓名及涉嫌罪名
2.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3.案件所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4.涉及人数、是否有获利、获利的数额
5.当事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亲属、是否出卖亲生子女等)
6.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
郑重提示: 本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不宣称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不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所有分析均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开案例,旨在为您提供专业参考。
赵荣勋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010281082
所属律所:广东山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康杜路950号1—3层专注领域:
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
本文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仅供法律交流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