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辩护:当“被信赖者”越界,专业辩护如何守住法律底线?
2026-04-15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她主动提出的,我们是恋爱关系……”
这是很多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当事人在面对指控时的第一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独立罪名,专门针对利用特殊信赖关系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行为。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即使发生性关系是未成年女性主动提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且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作为一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告诉您:在这类案件中,“特殊职责”的认定边界、罪名的准确适用、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面临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的刑期。
一、真实案例:受父母委托看护未成年妹妹,成年兄长为何获刑三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时年27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化名,女,时年14岁)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二人父母均在外务工。2022年2月至9月,吴某某受父母委托在家中照顾、看护李某某的生活、学习。同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为了要回手机和外出玩耍,主动向吴某某许诺可发生性关系,后吴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此外,吴某某还曾趁李某某熟睡之机对其实施猥亵。
检察机关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受父母委托看护未成年妹妹的成年兄长,是否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未成年女性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是否影响定罪?能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二、辩护突破点:“特殊职责”的认定与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一)定性辩护的核心:如何认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这是本罪辩护的首要切入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法院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亲属受未成年人监护人所托,照顾、看护并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属于对该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这意味着,“特殊职责”的认定不局限于法定的监护、收养、教育、医疗等身份关系,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事实上承担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和保护责任,是否形成了信任、依赖与服从的不对等关系。
辩护启示: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
当事人是否确实承担了照顾、保护职责?还是仅有偶然、短暂的接触?
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性如何?
当事人与未成年女性之间是否形成了信任、依赖与服从的不对等关系?
如果当事人仅为一般熟人,未承担实质性的照护职责,则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这正是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二)“被害人主动”能否成为辩护理由?
本案中,李某某为了要回手机和外出玩耍,主动向吴某某许诺可发生性关系。但法院明确认定:即使发生性关系由未成年女性主动提出,也不影响构成该罪,且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这是因为,本罪的立法目的正是保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免受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性侵害。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即使未成年女性表面上“同意”甚至“主动”,这种同意也因权力不对等而不具有真正的自主性。
因此,“被害人主动”不能成为有效的辩护理由,律师应当将辩护重心放在其他维度。
(三)量刑辩护:如何避免“情节恶劣”的加重认定?
本罪的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认定为“情节恶劣”,直接决定了刑期上限是三倍以上的差距。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成功辩护的Y某教师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中,公诉机关指控Y某“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辩护律师紧扣司法解释,指出Y某的行为不符合“长期发生性关系”“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感染严重性病”“制作传播隐私影像”等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情节恶劣,在基本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
辩护启示: 律师应当重点审查:
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和时间跨度——是否构成“长期”?
是否造成被害人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
是否存在制作传播隐私影像的行为?
通过精细化分析,争取将案件锁定在基本量刑幅度内,避免适用加重情节。
(四)其他量刑从宽情节的挖掘
本案中,李某某对吴某某予以谅解,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在Y某教师案中,辩护律师综合提出“坦白”“初犯”“认罪悔罪”“家庭情况特殊”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二年十一个月的从轻判决。
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一)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律师的辩护要点:
审查被害人年龄——是否为已满14不满16周岁?如果不满14周岁,直接认定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特殊职责——如果不具备,且被害人自愿,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果同时构成本罪和强奸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不具有特殊职责的人,纯粹利用熟人关系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因此,“特殊职责”的认定是本罪与非罪的核心分水岭。 律师需要从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两个维度进行审查,论证当事人是否真正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特殊职责”。
特别提示: 如果行为人利用特殊职责,迫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法定刑远重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是律师在辩护时必须高度警惕的“升格”风险。
四、为什么选择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涉及“特殊职责”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边界、罪名竞合的处理等复杂法律问题。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
精准界定“特殊职责” :从职责来源和关系支配状态两个维度,论证当事人是否具备本罪主体要件,争取无罪辩护
严格把握“情节恶劣” :紧扣司法解释的法定情形,防止随意扩大认定,避免刑期从三年以下跃升至三年以上
准确区分罪名界限:避免被错误认定为强奸罪,适用更重的刑罚
全面挖掘从宽情节:通过坦白、自首、谅解、初犯等多维度,争取最低刑期
请记住: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五、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指控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指控,无论处于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都能帮助您:
分析“特殊职责”是否成立,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
审查证据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
论证不构成“情节恶劣”,争取基本量刑幅度
挖掘从宽情节,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件的问题,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
微信/电话:17846796134
律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康杜路950号1—3层
咨询时请准备好以下信息,以便我为您提供更精准的分析:
1.当事人姓名及涉嫌罪名
2.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3.案件所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4.当事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存在监护、教育、看护等职责)
5.被害人年龄、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和具体情况
郑重提示: 本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不宣称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不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所有分析均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开案例,旨在为您提供专业参考。
赵荣勋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010281082
所属律所:广东山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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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
本文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仅供法律交流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