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2025-04-16广州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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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那么,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 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 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 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 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附加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为何判决后得不到...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附加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为何判决后得不到执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罪犯存有错误认识,抵制履行缴纳罚金。从罚金执行情况看,凡被判处缓、管、免的罪犯,均能在判决限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而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基本上抵制缴纳罚金。如:侯某等三人盗窃一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4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4万元、3万元。判决后,三罪犯均称:你们法院判了我们坐牢,又让我们缴罚金,我们在坐牢哪有钱缴。
二是法院适用罚金刑时,往往忽视客观实际履行能力。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刑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因罪而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具体犯罪的罚金数额时,掌握好罚金数额限度的运用,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犯罪具体情节的轻重分别裁量,做到罪刑相适应。另外,还要充分考虑罪犯本人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只强调罪刑相适应,缺乏灵活性,忽视罪犯实际履行能力,造成空判,从而根本无法执行。
三是强制缴纳缺少程序,具体操作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期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并处; ;可以并处;及罚金的最低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解决了;应判不判;问题。而对司法实践中;判而未执;有问题,却没有作出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仅仅强调案件在审理中,可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财产在异地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对限期届满的应当强制缴纳。对关键性的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却未作出统一规定,造成基层法院认识不一,众说纷纭。有的认为财产刑应归执行局统一执行,才符合;审执分立;原则的要求;有的认为财产刑应当由刑庭执行才更切合实际便于操作。但就罚金强制缴纳的机构和程序而言尚无法律规定和相应司法解释。
四是法院现有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根本无能力担负起罚金执行的任务。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各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员少、案件多、装备差、远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无时间、无精力、无能力对超过期限的罚金予以强制缴纳。
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的执行方式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是指罚金的缴纳方式。各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对罚金刑须通过何种方式、在何时缴纳完毕,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学者一般将罚金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一般执行方法分为:
一次或分期缴纳;
逐日缴纳;
延期缴纳;
暂缓缴纳。》》》查看全文
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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