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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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是谁的责任?司法局和司法鉴定关系是什么?

2025-04-01广州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麦鸿强,广州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笔迹鉴定是谁的责任?



一、申请笔迹鉴定是谁的


应该是原告承担笔迹鉴定的。从法律理论上进行分析,该欠条只有与笔迹鉴定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此外,原告认为欠条是被告出具的,而被告则认为该欠条不是被告出具的,我们对照待证事实分类说对当事人之间的这一争执进行分析,本案原告积极主张被告欠款事实的成立,该主张的事实属积极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被告则积极主张欠款事实不成立,该主张的事实属消极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因此,原告应积极履行诉讼行为,提出鉴定申请。


二、从举证谈应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又称证明,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理论,举证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的内涵,在举证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又叫主观上的证明、形式上的举证,主要特点有: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所牵引,因此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3、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又叫客观上的证明、实质上的举证,主要特点有: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不受当事人主张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选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2、是一种隐形存在的举证,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才显现出来;3、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


在公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在提出诉讼时也是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诉讼的案件,如果证据中有涉及笔迹等专业方面的情况后,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举证以及申请方是会有诉讼的原告进行的。






司法局和司法鉴定关系是什么?



一、司法局和司法鉴定关系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和司法局的概念,司法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局是国家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准确的说,司法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而司法局则是国家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以上就司法鉴定与司法局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时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并不只能在司法局进行处理,对于司法机关认证的相关单位,也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鉴定内容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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