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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多久的?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否需双方同意

2021-10-06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多久的?

一、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多久的


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很多年前的,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非相差很久,从纸张、墨迹的区别可以大致判断先后顺序。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可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盖章后又出现了,就值得怀疑。


拓展资料


1、概述: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结论并制做鉴定书。


2、综合鉴定: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3、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二、检验内容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在我们国家对于笔迹如果要进行鉴定,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进行顺序方面的鉴定,也就是分别出哪一个笔迹是在前,哪一个笔迹是在后,当然在检测内容方面的话,不仅仅是需要对于他的一般状况进行比较,还有一些书面语言等等。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否需双方同意



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否需双方同意


法院委托的鉴定材料都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技术问题,选择需要提供的鉴定材料给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时关于鉴定的材料不再需要双方同意,但是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会需要双方配合支持,也不需要双方书面表示同意。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样本不符合比对条件的,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2、检材及其技术条件:


检材是指对于作为诉讼活动或其它争议事件的证据性材料,为了证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通常包括:笔迹类检材、文书类检材等。


笔迹类检材,是指各种手写笔迹材料,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


文书类检材,是指除认定手写笔迹书写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图案、线条、符号、图像、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书、证件、商标、票据、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文书真伪、文书形成时间和制作方法等。


3、样本及其技术条件:


司法鉴定样本,是指在诉讼或其它争议事件的处理活动中,委托人收取的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检材进行比较、对照的材料。如笔迹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在文书司法鉴定中,有的案件鉴定只需要检材而不需要样本,但多数案件都需要委托人提交样本。


作为与检材对照、比较用的样本,同样有必要的技术条件要求。一般来说,样本应能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特性。如笔迹样本应能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印章印文应能反映印章印面的特性。样本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同样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样本的一般要求是:


样本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样本的来源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如:笔迹样本必须是书写嫌疑人亲笔书写等。


样本应与检材的条件要相同或者相近,要具有可比条件。


如:笔迹样本应与检材的书写速度、字体、字形、书写工具和书写用纸等书写条件相同或相近,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印章印文样本应与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接近,盖印条件相近。


样本应有一定数量。


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委托人要注意收取各个时期各种条件下的样本,样本应有一定数量,不能太少。样本越多,就越利于委托鉴定事项的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不需要双方同意的,鉴定提交的材料就是双方提供的,而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应该由法院来进行指定,但是在鉴定过程当中如果有需要补充的材料则需要双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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